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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1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曾靖雅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柒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曾靖雅於民國11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,6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9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53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06日止累計2,235,187元正未給付,其中2,213,406元
    為本金;21,78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    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   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    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1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曾靖雅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53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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