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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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宇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零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宇智於民國114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2月22日止累計45,076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769元為本金
;1,399元為利息;9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許宇智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
8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97,298元正未給付,其中92,
047元為本金;4,381元為利息;8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許宇智於民國114年0
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31
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96,337元正
未給付,其中93,635元為本金;2,70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許宇智
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
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
5日止累計66,394元正未給付,其中63,871元為消費款;1,3
2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70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769元 許宇智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92047元 許宇智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72%計算 003 新臺幣 93635元 許宇智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72%計算 004 新臺幣 63871元 許宇智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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