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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9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李清漢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李清漢於民國93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
    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6
    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513,971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117,891元為本金;393,048元為利息;3,032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
    人李清漢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
    定自民國9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
   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
    累計228,625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829元為本金;141,696元
    為利息;12,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(三)
    債務人李清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  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381,921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87,148元為消費款;291,361元為循環利息;3,412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   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    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    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信貸借據、
    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9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7891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4829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87148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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