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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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怡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怡伶於民國111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18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2月22日止累計565,159元正未給付,其中554,340元為本金
;10,11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6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4340元 劉怡伶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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