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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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DARGATZ OLIVER歐立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,
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
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
利息,及已結算之利息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柒元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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