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劉喻豐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15日止累計268,107元正未給付,其中263,933元為本
    金;3,47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7月04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3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
    121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97,792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293,912元為本金;3,380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
    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48,346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
    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    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   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   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   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414,011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408,039元為本金;5,372元為利息;600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   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    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
    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6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933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912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8039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