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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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培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培嘉於民國112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5日止累計333,715元正未給付,其中328,685元為本
金;4,730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培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累計89,861元正未
給付,其中85,883元為消費款;3,97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
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685元 吳培嘉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883元 吳培嘉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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