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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秦培綺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陸拾參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
   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8,3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2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
    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,664元及相關
   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    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   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茲債權人屢
    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    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7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99元 秦培綺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70664元 秦培綺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99元 秦培綺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70664元 秦培綺 暨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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