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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黃柄森(原名:黃建榮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黃柄森(原名:黃建榮)於民國113年10月22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
    至民國124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    之12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    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972,990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936,366元為本金;36,53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6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6366元 黃柄森(原名:黃建榮)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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