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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肆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989,362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
    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1
    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702,164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698,950元為本金;2,914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5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
    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6
    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424,780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420,300元為本金;3,78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5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8950元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1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0300元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69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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