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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44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江仲璵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聲請狀未蓋有公司之大小章,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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