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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債  權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陳譽仁  
債  務  人  陳思辰  


            福海富資源國際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林鴻敏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參拾壹萬壹
    仟陸佰壹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82,311,618元 民國114年11月15日 2.627%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80,000,000元 民國114年12月15日 2.725%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0,000,000元 民國114年12月15日 2.975%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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