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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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陳譽仁
債 務 人 陳思辰
福海富資源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鴻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參拾壹萬壹
仟陸佰壹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82,311,618元 民國114年11月15日 2.627%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80,000,000元 民國114年12月15日 2.725%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0,000,000元 民國114年12月15日 2.975%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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