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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常雄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常雄於民國100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05月2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02日止累計238,233元正未給付,其中66,756元為本
    金;165,606元為利息;5,8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常雄於民國94年10月21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2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民
    國101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
    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30,022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12,592元為本金;16,801元為利息;629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    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   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    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6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756元 林常雄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592元 林常雄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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