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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9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俊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,及本
    金伍萬零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6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    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    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。
   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,帳款尚餘52,922元,
    及其中本金50,63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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