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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吳有志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參佰貳拾參元,及
   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
   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6月27日開始與債權
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
    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
    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
    尚餘210,323元,及其中本金200,39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    實感德便!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
   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   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
    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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