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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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朝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朝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208,647元正未給付,其
中199,051元為消費款;8,39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4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051元 林朝俊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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