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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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蔣沁璇(原名:蔣晴竹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蔣晴竹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23日止累計11,607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530元為本金
;577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蔣晴竹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23日止累計10,576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105元為本金
;47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㈢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4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30元 蔣晴竹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5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105元 蔣晴竹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54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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