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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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昶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參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7.5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3,808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43,6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113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
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,1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
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30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808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55% 002 新臺幣43694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3 新臺幣73131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808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3694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73131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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