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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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黃先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零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先順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
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
人黃先順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
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
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041元 黃先順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000% 002 新臺幣60373元 黃先順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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