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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黃先順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零參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黃先順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    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
    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
   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
    人黃先順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
    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
    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041元 黃先順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000% 002 新臺幣60373元 黃先順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000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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