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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鄭元閔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6月
    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1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6,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
    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75
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3,4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    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    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
    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8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46元 鄭元閔 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13% 002 新臺幣343450元 鄭元閔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46元 鄭元閔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343450元 鄭元閔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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