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俐蓁
債 務 人 林俊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零陸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
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
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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