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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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姿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貳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姿羽於民國106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19日止累計95,114元正未給付,其中92,044元為本金
;3,07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姿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
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9日止累計5,113
元正未給付,其中4,940元為消費款;173元為循環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
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044元 林姿羽 自民國115年0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40元 林姿羽 自民國115年0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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