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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陳依君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依君於民國103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
    15年03月0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69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
    費1556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   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   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
   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    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    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
    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
    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   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    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    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
 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 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   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
    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    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7344元 陳依君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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