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黃勇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玖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勇傑於民國96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
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新臺幣75049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
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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