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黎雅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玖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黎雅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6日止累計4,909元正未給付
,其中3,403元為消費款;708元為循環利息;798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3元 黎雅雯 自民國115年0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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