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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李綋檍


一 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 
  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
  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綋檍(原名:李檍)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向債權
      人借款 000,00元,約定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
      0年00月0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00.0
      0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     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      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証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止累計 000, 000
  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000,000元為本金;00,000元為利息;0
     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  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:(000)所示之利息
      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      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。八條之規定,狀請  釣院依督促程
  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
      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86號
本金:新臺幣543984元。
相關債務人:李綋檍(原名:李檍)
利息起算日: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
利息計算方式:按年利率1.72%計算之利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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