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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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綋檍
一 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綋檍(原名:李檍)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向債權
人借款 000,00元,約定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
0年00月0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00.0
0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証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止累計 000, 000
元正未給付,其中000,000元為本金;00,000元為利息;0
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:(000)所示之利息
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。八條之規定,狀請 釣院依督促程
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
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86號
本金:新臺幣543984元。
相關債務人:李綋檍(原名:李檍)
利息起算日: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
利息計算方式:按年利率1.72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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