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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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毛冠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伍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毛冠翔於民國112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8年06月0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11日止累計185,246元正未給付,其中177,357元為本
金;7,88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毛冠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累計215,605元正未給
付,其中202,617元為消費款;12,98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357元 毛冠翔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2617元 毛冠翔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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