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張盈盈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零玖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09日止累計50,725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320元為本金
    ;40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
    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58,781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144
    元為本金;63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盈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 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
  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
    累計16,603元正未給付,其中16,502元為消費款;101元為
    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    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3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320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58144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72%計算 003 新臺幣 16502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