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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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盈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零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09日止累計50,725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320元為本金
;40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
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
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58,781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144
元為本金;63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盈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
累計16,603元正未給付,其中16,502元為消費款;101元為
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3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320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58144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72%計算 003 新臺幣 16502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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