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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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筱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本
金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30日、113年
3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
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
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
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
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、查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15,566元,及其中本金14,746
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、另按債務人與
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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