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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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王德龍
債 務 人 賴品秀即萬春牛排館
呂政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零參拾陸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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