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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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麗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約定條
款第四條以年利率17.8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依約定條款第九條約定在逾期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 22,973元及相關之利
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
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
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
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73元 陳麗綉 民國95年11月15日起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7.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年息百分之17.8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73元 陳麗綉 自民國95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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