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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杜毓秀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元,及其中
    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
  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    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    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    國114年1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2,690元
    ,及其中本金59,783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62,690元及其中本金59,783元部
   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
    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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