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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鄭霖鴻(原名:鄭建宏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捌佰零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鄭霖鴻(原名:鄭建宏)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
    國116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1
    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04,945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203,504元為本金;1,44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鄭霖鴻即鄭建宏
    於民國109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    109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1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   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    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164
    ,856元正未給付,其中163,630元為本金;1,226元為利息;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
   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    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
    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6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3504元 鄭霖鴻(原名:鄭建宏)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1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63630元 鄭霖鴻(原名:鄭建宏)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11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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