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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許芸容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(以下同)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    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   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
   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   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
    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
   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
   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
    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8日
   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8,664元,及其中本金27,640
    元未按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尚餘28,664元及其中本
    金27,64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
    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
    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7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87元 許芸容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 24353元 許芸容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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