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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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錦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錦意於民國111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2月24日止累計41,754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330元為本金
;3,33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錦意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
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9
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累計33,901元正未給付,其中30,
895元為本金;2,413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錦意於民國111年1
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
起至民國115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5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累計11,276元正未給
付,其中10,781元為本金;403元為利息;92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3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30元 林錦意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895元 林錦意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781元 林錦意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9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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