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太極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
   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
    8年10月5日、110年3月2日、112年1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    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    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
    224,928元,及其中本金222,73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    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
    德便。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
   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
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等
    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