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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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槿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李槿慈於民國112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02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914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李槿慈於民國112年03月23日
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
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
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
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4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86元 李槿慈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104021元 李槿慈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68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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