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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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郭唐宇
債 務 人 臻呈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曾少澤
債 務 人 吳忞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參
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1 44,50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2.295%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,551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2.295%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05,898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2.295% 自民國115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6,473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2.295% 自民國115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,876,256元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3.025%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,219,056元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3.025%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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