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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083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


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重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三、請求之原
    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」、「支付命令之
    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
   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
    。」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、第513 條第1 項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,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、
  其他代替物、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,僅依債權人所述原
 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,作形式上審查,以定其准、否之裁
  定,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,非支付命令所得審
  認。本件債權人係以民法上侵權行為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賠
    償其供電設備之損害新台幣113,501元,惟債權人究得向債
    務人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?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?
    行為與損害間有否相當因果關係?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亦無
    法逕予判斷,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,有違形式審查及支
    付命令認定之本旨,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
    審認,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
    ,應予駁回。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
    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,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,附
    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
   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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