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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蔡易達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臺拾參萬捌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
  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蔡易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000000000
    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2月3日止累計153,18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8,040為消
    費款;15,1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上開利息。(二)
  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    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
    細。   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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