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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
債  權  人 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昭賢  
債  權  人  昌優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佩其 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
   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  備其他要件者。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
    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一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且聲請狀
    雖載明債務人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之3」,惟未記載陳
    怡中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
   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。該裁定已於民國1
    15年2月2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
    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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