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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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陳譽仁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于峯、黃家瑜(原名:黃筱雯)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黃于峯、黃家瑜(原名:黃筱雯)之
212,706元部分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
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,本件依所契約書所示,債務人黃
家瑜(原名:黃筱雯)僅為一般保證人)。若無法提出請更
正為若對債務人黃于峯清償無果時,由債務人黃家瑜(原名
:黃筱雯)給付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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