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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黃詩喬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黃詩喬即黃華君於民國111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
    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
    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11採機動利率
   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   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    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    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176,122元正未給付,其中173,158元
    為本金;2,17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158元 黃詩喬(原名:黃華君)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11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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