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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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吳東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肆拾玖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
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4349元及合約未到
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425元,共計新臺幣43774元整。經
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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