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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石基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7月7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77,2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    國111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7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9,7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   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
    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    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2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
    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  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,512
   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
    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
   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㈣緣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2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83%計算,債務人若
   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    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    權人借款136,3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    予陳明。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
    年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74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0,8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   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㈥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4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
    利率依年利率7.4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,795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㈦茲債權人屢次
    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
    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84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002 新臺幣149741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83% 003 新臺幣63512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26% 004 新臺幣136345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83% 005 新臺幣390871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4% 006 新臺幣85795元 蔡石基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4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84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49741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63512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136345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5 新臺幣390871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6 新臺幣85795元 蔡石基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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