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俐蓁
債 務 人 鑫愷達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皓慶
人
債 務 人 黃勇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0,107元 114年9月5日 5.96% 自114年9月5日起 002 58,530元 114年9月5日 3.685% 自114年9月5日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