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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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泰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1月13日止累計107,803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345元為本
金;8,36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
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
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69,166元正未給付,其中6
3,352元為本金;5,72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1
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
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420,096元正
未給付,其中391,889元為本金;28,114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
泰龍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
累計91,884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838元為本金;5,953元為
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45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3352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1889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5838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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