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忠霖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陳忠霖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1月13日止累計62,096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887元為本金;1
    ,916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忠霖於民國114年06月09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7
    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59,997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
    977元為本金;2,732元為利息;1,2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忠霖向債權人請
    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累計4
    1,172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191元為消費款;1,421元為循環
    利息;1,5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    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
    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8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87元 陳忠霖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977元 陳忠霖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191元 陳忠霖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