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勞資爭議
KSDV
2026-06-09
案號:勞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5號
原 告 鍾雅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如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
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茲屬必備之程式。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
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
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
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
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
揭其旨。上開規定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,於勞動事件亦有
適用。復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
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;勞動調解之聲請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調解委員
二人及應送達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、2
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明定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應
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提出之書狀,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,應以電腦文書
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,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(包含:書狀
為A4尺寸、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,使用之字體、間
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: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,000元,依此訴訟標的金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未繳納,應予補正。 2 原告起訴未檢附繕本,又本件於起訴前未經調解,依前揭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,原告應補提出起訴狀(含證物)共3份(其中1份供送達被告,另2份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