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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2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2號
聲  請  人  葉玲玲  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陸張均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
    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   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    114年6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
   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
    語。
二、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,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;無記名
   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
    之聲請;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
    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
    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
    項、第558條、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。經查,系爭股票業
    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
    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
    內,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,經
    本院於114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
    裁定、本院網站公告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
    告卷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24
   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
    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秀玲
      
         
附表: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83583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83584 股票 1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83585 股票 1 100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LA8102 股票 1 30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LD7845 股票 1 300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93618 股票 1 60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92844 股票 1 67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53564 股票 1 93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58600 股票 1 382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50037-0 股票 1 210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42130-7 股票 1 88 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17457-4 股票 1 135 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89816-7 股票 1 92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356537-0 股票 1 71 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20492-4 股票 1 168 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95726-2 股票 1 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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